关于做好我市粘胶纤维生产和印染企业申报准入公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4 07:09:59 来源:星空体育入口官网

  、请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根据《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和《印染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对辖区内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和印染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认真填报《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五份于日前报送至我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报送时请一并报送电子文档。我委将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上报省经信委。

  2、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和《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要求,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要充分宣传动员,使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准入公告,并将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至我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2012〕39号)和《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根据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粘胶和印染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经信委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符合《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的粘胶、印染企业做好准入公告的申报工作,指导相关企业认真如实填写《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要求见附件),并做好本地申报材料的预审工作。各地申报材料及预审汇总意见一式五份(含电子版)于

  2年开展一次,印染企业的准入公告申请以后每年开展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上报我委消费品工业处。各地经信委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粘胶、印染企业的情况,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申请准入公告。

  为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2011 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做出简要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为推进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2011 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建设地点、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简要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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