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01,388,987.93元。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586元(含税)。截至2022年4月14日,公司总股本1,336,844,288股,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53,673,050股后的股份总数为1,283,171,238股为基数,以此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41,143,905.34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后续如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参与分配股份数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实际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36,844,288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内已回购股份75,570,00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261,274,283股。依据上述可参与分配股数,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705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52)÷(1+0)=前收盘价格-0.2552元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43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243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05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1-014号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1-026号)。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3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2-016号公告)。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01,388,987.93元。公司2021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586元(含税)。截至2022年4月14日,公司总股本1,336,844,288股,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53,673,050股后的股份总数为1,283,171,238股为基数,以此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41,143,905.34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后续如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参与分配股份数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实际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4.97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4.71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261,274,283×0.2705)÷1,336,844,288≈0.2552元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97-0.2552)÷(1+0)≈24.71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约为8,093.89万股,约占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的6.05%;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数量约为4,046.94万股,约占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的3.0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